郴州市 · 清 桂阳直隶州属州
桂阳:古称桂阳监
建置沿革 · 依朝代编年
自先秦、秦汉而下,经魏晋南北朝、隋唐五代、宋元明清,迄一九四九年八月湖南和平解放。每条系于其始见之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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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
汉郴县、临武边地,属桂阳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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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
晋、宋以后皆属桂阳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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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
隋、唐属郴州。唐初萧铣析置平阳县,后又置桂阳监掌铸钱。《元和志》郴州有平阳县,出银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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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
宋曰桂阳监,绍兴三年升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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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
元桂阳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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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
明洪武初改为府,九年降州,以州治平阳县省入,属衡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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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
清雍正十年升直隶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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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以来
民国二年废州为桂阳县。三年属衡阳道。十一年废道,县直隶省。二十九年属第三行政督察区。一九四九年湖南和平解放。
王闿运同治《桂阳直隶州志》为名志。
别名、今地:桂阳军、桂阳州、桂阳县
战守与大事 · 依朝代编年
据《读史方舆纪要》县目:屯戍、攻守、置废、开梅、改流。系于始见之世。民国以来须有可核出处,不叙一九五二年以后政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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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
唐初萧铣析置平阳县,后又置桂阳监掌铸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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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
宋绍兴三年升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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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
明洪武九年降州,以州治平阳县省入。正德中群盗结聚宁冈山,土兵破灭之。十六年官兵讨平之。
史述与引文 · 依文献朝代
引文按典籍成书之世排列:汉志、水经、元和志、宋志、明清通志与纪要。
唐
平阳县本汉郴县地。银坑在县南三十里,所出银至精好,亦出铜矿,供桂阳监鼓铸。宪宗时即平阳县置桂阳监,以其地在桂洞之南。宋升桂阳军,领平阳、临武、蓝山。大凑山出银矿,炉烟蓊然。不征谷粟只征银。
唐·李吉甫《元和郡县志》郴州平阳;宋·祝穆《方舆胜览》桂阳军;殆知阁整理本
平阳县【上,东至州九十九里】,本汉郴县地。东晋陶侃于今理南置,属平阳郡,至陈俱废。隋末萧铣分置,武德因而不改,七年省,八年复置。银坑在县南三十里,所出银至精好,俗谓之子银,别处莫及,亦出铜矿,供桂阳监鼓铸。
唐·李吉甫《元和郡县志》卷二十九 江南道郴州;殆知阁整理本
宋
同上州桂阳监,自五代以前地理与郴州同,后置桂阳监。上平阳县,晋分郴置平阳县,陈废,萧铣复置。唐武德七年省,八年复置。五代时废。皇朝天禧元年复置,桂阳监治此。有大凑山、灵星江。
宋·欧阳忞《舆地广记》桂阳监平阳;殆知阁整理本
清
桂阳监、桂阳军、桂阳路、桂阳州。
光绪《湖南通志》卷三 · 通志原文
龙渡山州南三十里,州之望山。大凑山在州西八十里,旧出银坑,淘者纷错,因名。舂陵水州北三十里,自蓝山东北流入,经宁冈山下曰黄田滩水,俗所谓十八滩也。
清·顾祖禹《读史方舆纪要》湖广七 桂阳州;殆知阁整理本
桂阳州:春秋时楚地。秦为长沙郡地。汉为桂阳郡地。晋、宋以后皆属桂阳郡。隋属郴州。唐仍属郴州,后又置桂阳监掌铸钱。宋曰桂阳监,绍兴三年升为军。元曰桂阳路。明洪武初改为府,九年降为州,以州治平阳县省入。清雍正十年升直隶州。
清·顾祖禹《读史方舆纪要》湖广七;殆知阁整理本
旧志目录 · 依纂修朝代
通志艺文志有本邑志目,集成子目暂未单列原书。可至文献目录检索府州总志。
邻省故地 · 旧同郡府
与本邑汉同郡、唐同州或明清同府,而今在邻省者。
